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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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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年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征收率减按2%前提: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④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3%或9% ,既可以开具普票,也可以开具专票。

账税通 2023-06-16 09: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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