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变更地址需要什么材料?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办理流程

非武汉市的破产企业,2017年进入破产,属鼓励类目录,停产停业,土地房产闲置未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的规定,请问:享受减免时点是自破产受理时点起,还是2022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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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第二条规定,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账税通 2023-06-20 15: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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