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第四条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
第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第四条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根据《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规定,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名单见附表。
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