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藏政发〔2007〕9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藏政发〔2007〕9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因此,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