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变更地址需要什么材料?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办理流程

母公司A是保税区内企业, 22年搬进保税区的,在进保税区之前购买了机器设备 进项税留底了。现在母公司A 要卖给 保税区内企业子公司B 用过的设备。母公司该如何开票给子公司,子公司收到专票是不能留底的。请问一下 这两家公司怎么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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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税通 2023-08-26 09: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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