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