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98号)第二条,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