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每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机构所在地为浙江。 我公司省外多地有不动产出租需要预缴增值税,单个地区出租房产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异地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若可以享受,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还要再行缴纳?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每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机构所在地为浙江。 我公司省外多地有不动产出租需要预缴增值税,单个地区出租房产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异地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若可以享受,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还要再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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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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