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