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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二、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规定:“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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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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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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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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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减半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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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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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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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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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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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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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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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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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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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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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条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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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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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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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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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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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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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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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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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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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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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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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即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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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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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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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适用于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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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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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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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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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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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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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未使用的房产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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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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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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